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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广西金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民事、经济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纠纷、非诉讼案件,精通法律、法规,善于为当事人出谋划策、维护其合法权益、争取最大利益! 电话:13457222677,QQ:354242382,微信号:13457222677滕培胜律师一直专注于法律诉讼领域的研究和实践,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以女性细腻的视角、深刻的洞察力与缜密的剖析能力处理各类复杂的纠纷案件,能够深入理解委托人的痛苦复杂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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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8 10:55:28来源:柳州知名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lzzmlss)
婚后男方有家公司,现在公司账目上没有钱,但其实是有收益的我该怎么办?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营利法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公司作为独立法人,财产属于公司独立所有,所以公司的财务状况与股东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都没有直接的联系,可分割的只能是股东的股权以及对应的收益。离婚时,未持股-方提出分割配偶在公司的股权,实践中存在两种分割方式:一种是分割股权份额:另种是持股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
如果要求分割股权,因未持股一方直接获得的是股权,因此公司账目是否体现公司的盈利状况对于股权的分割并无影响。只需与持股配偶一方协商一致,并在取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情况下,即可成为公司股东。如果要求分割股权折价款,在这种情形下,因公司的盈亏状况直接影响了股权折价款的计算,因此,要提交证据证明公司尚有盈利,比如可以将公司内账、公司缴纳增值税税表、公司固定资产以及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提交的财务报表等可以反映公司真实经营状况的资料等作为辅助证据材料提交法庭,证明公司处于盈利状态。在无法举证证明公司处于盈利状态时,可以申请对公司净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一般是法院确定股权价值的首选依据。
法条 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为,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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