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13457222677
律所:广西金柳律师事务所
邮箱:354242382@qq.com
Q Q:354242382
本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广西金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民事、经济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纠纷、非诉讼案件,精通法律、法规,善于为当事人出谋划策、维护其合法权益、争取最大利益! 电话:13457222677,QQ:354242382,微信号:13457222677滕培胜律师一直专注于法律诉讼领域的研究和实践,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以女性细腻的视角、深刻的洞察力与缜密的剖析能力处理各类复杂的纠纷案件,能够深入理解委托人的痛苦复杂心情。
查看更多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1-05 11:21:27来源:柳州知名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lzzmlss)
民事诉讼中,如何保护证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在民事诉讼中,为了避免证人因出庭作证受到打击报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作出了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证人的询问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存在威胁、侮辱证人或者不适当引导等情形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处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妨碍证人作证,或者在证人作证后以侮辱、诽谤、诬陷、恐吓、殴打等方式对证人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