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律师
    13457222677
    首页 律师介绍 合同纠纷 经济纠纷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 律师信息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滕培胜律师

        手机:13457222677

        律所:广西金柳律师事务所

        邮箱:354242382@qq.com

        Q Q:354242382

        地址:广西柳州金柳律师事务所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本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广西金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民事、经济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纠纷、非诉讼案件,精通法律、法规,善于为当事人出谋划策、维护其合法权益、争取最大利益! 电话:13457222677,QQ:354242382,微信号:13457222677滕培胜律师一直专注于法律诉讼领域的研究和实践,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以女性细腻的视角、深刻的洞察力与缜密的剖析能力处理各类复杂的纠纷案件,能够深入理解委托人的痛苦复杂心情。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太仓律师李玉龙以案释法摔断门牙惹争议依法调解获赔偿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学生打架致伤害校调对接化矛盾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厂房买卖起纠葛三方协商止纷争
      • 太仓律师李玉龙歇业违约拒补偿 相互体谅息事端
      • 太仓律师李玉龙解释土地相争二十年 联动调解促和谐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释共用楼梯起争端亲情规劝达和解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析家犬失管伤邻人 户主依法做赔偿
      • 交通肇事致人死,社区干部助调解
      • 死亡赔偿现分歧,警调对接显成效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员工意外被撞伤,依法合理结此案
      13457222677
    • 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纠纷

        民事诉讼中,如何保护证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发布时间:2024-01-05 11:21:27来源:柳州知名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lzzmlss)

        民事诉讼中,如何保护证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在民事诉讼中,为了避免证人因出庭作证受到打击报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作出了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证人的询问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存在威胁、侮辱证人或者不适当引导等情形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处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妨碍证人作证,或者在证人作证后以侮辱、诽谤、诬陷、恐吓、殴打等方式对证人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文章来源: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律师:滕培胜【广西-柳州】
        执业机构:广西金柳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s://00086.net/lzzmlss/index.php?id=436636&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s://00086.net/lzzmlss/index.php?id=436636&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证人出庭的费用由谁承担?
      • 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是否需要出具收据?柳州知名刑事律师: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457222677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