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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广西金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民事、经济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纠纷、非诉讼案件,精通法律、法规,善于为当事人出谋划策、维护其合法权益、争取最大利益! 电话:13457222677,QQ:354242382,微信号:13457222677滕培胜律师一直专注于法律诉讼领域的研究和实践,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以女性细腻的视角、深刻的洞察力与缜密的剖析能力处理各类复杂的纠纷案件,能够深入理解委托人的痛苦复杂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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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5 11:21:04来源:柳州知名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lzzmlss)
在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是为了协助查明案件事实,因此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就作证事项进行连续陈述,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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