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13457222677
律所:广西金柳律师事务所
邮箱:354242382@qq.com
Q Q:354242382
本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广西金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民事、经济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纠纷、非诉讼案件,精通法律、法规,善于为当事人出谋划策、维护其合法权益、争取最大利益! 电话:13457222677,QQ:354242382,微信号:13457222677滕培胜律师一直专注于法律诉讼领域的研究和实践,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以女性细腻的视角、深刻的洞察力与缜密的剖析能力处理各类复杂的纠纷案件,能够深入理解委托人的痛苦复杂心情。
查看更多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诉讼
发布时间:2024-01-05 10:52:35来源:柳州知名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lzzmlss)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书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装定书,即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评估报告,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性如果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武提出。对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有解释、说明或者补充。如果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双方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用。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