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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广西金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民事、经济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纠纷、非诉讼案件,精通法律、法规,善于为当事人出谋划策、维护其合法权益、争取最大利益! 电话:13457222677,QQ:354242382,微信号:13457222677滕培胜律师一直专注于法律诉讼领域的研究和实践,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以女性细腻的视角、深刻的洞察力与缜密的剖析能力处理各类复杂的纠纷案件,能够深入理解委托人的痛苦复杂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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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5 09:25:51来源:柳州知名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lzzmlss)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首先看是否对出资有约定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则看父母是否明确出资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否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所购房屋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离婚的时候,分割原则为各二分之,法官可以根据双方对房屋的贡献、照顾妇女、儿童以及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法条 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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