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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滕培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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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广西金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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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广西金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民事、经济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纠纷、非诉讼案件,精通法律、法规,善于为当事人出谋划策、维护其合法权益、争取最大利益! 电话:13457222677,QQ:354242382,微信号:13457222677滕培胜律师一直专注于法律诉讼领域的研究和实践,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以女性细腻的视角、深刻的洞察力与缜密的剖析能力处理各类复杂的纠纷案件,能够深入理解委托人的痛苦复杂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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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上新盖的建筑物,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吗?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发布时间:2023-12-21 10:35:18来源:柳州知名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lzzmlss)

        土地上新盖的建筑物,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吗?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情景案例]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 300 万元,甲公司以自己拥有的 2 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双方订立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甲公司在此土地上新建一幢五层高的厂房。贷款到期后,由于甲公司无力偿还债务,乙银行诉至法院,请求拍卖该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所建厂房,并就所有价款优先受偿。

        请问:乙银行对甲公司新盖的厂房有优先受偿权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对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本案中,乙银行对甲公司土地上新盖的厂房不享有抵押权,但乙银行行使自己的抵押权时,可以将房屋与土地一并拍卖,就拍卖获得的价款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拍卖土地使用权的价款,另一部分为拍卖土地上新建的厂房的价款。其中,乙银行可以就拍卖土地使用权获得的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但不能就拍卖厂房获得的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说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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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律师:滕培胜【广西-柳州】
        执业机构:广西金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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