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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滕培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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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广西金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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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广西柳州金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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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广西金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民事、经济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纠纷、非诉讼案件,精通法律、法规,善于为当事人出谋划策、维护其合法权益、争取最大利益! 电话:13457222677,QQ:354242382,微信号:13457222677滕培胜律师一直专注于法律诉讼领域的研究和实践,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以女性细腻的视角、深刻的洞察力与缜密的剖析能力处理各类复杂的纠纷案件,能够深入理解委托人的痛苦复杂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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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有什么区别?

        发布时间:2021-07-07 11:48:00来源:柳州知名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lzzmlss)

        网友:请问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有什么区别?

        律师:委托合同与中介合同的区别主要有:1.委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在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受托人实际上处于与代理人类似的地位。但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人是居间人。他不介入客户和第三方之间的合同。在中介过程中,他只是一个中介服务人员。2. 委托内容不同。受托人接受委托合同的内容是处理委托事务。但在居间合同中,居间接受佣金的内容仅限于为委托人报告承包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方签约。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独立开展委托事务,即对委托事务有一定的独立决策权。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4. 合同的支付能力是不同的。佣金合同可以根据双方的协议支付或不支付。但是,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委托人承担。

        居间人的居间行为没有取得成功结果的,居间人不得取得约定或者约定的报酬。同时,除非双方事先约定,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不应由委托人承担。本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为基础。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媒介服务的委托人订立合同向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中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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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律师:滕培胜【广西-柳州】
        执业机构:广西金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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