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13457222677
律所:广西金柳律师事务所
邮箱:354242382@qq.com
Q Q:354242382
本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广西金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民事、经济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纠纷、非诉讼案件,精通法律、法规,善于为当事人出谋划策、维护其合法权益、争取最大利益! 电话:13457222677,QQ:354242382,微信号:13457222677滕培胜律师一直专注于法律诉讼领域的研究和实践,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以女性细腻的视角、深刻的洞察力与缜密的剖析能力处理各类复杂的纠纷案件,能够深入理解委托人的痛苦复杂心情。
查看更多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辩护
发布时间:2021-07-26 11:38:40来源:柳州知名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lzzmlss)
网友:请问犯罪的完成形态是什么?
律师:
1.概念
犯罪的完成形态也即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2.特征:
(1)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
(2)行为人必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3)行为人的行为齐备了某种犯罪基本构成的全部构成要件。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1.犯罪预备
(1)概念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2)处罚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
(1)概念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2)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
(1)概念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2)特征
①中止的时间性: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②中止的自动性: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③中止的客观性:中止不只是内心状态的一种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
④中止的有效性:构成犯罪既遂的危害结果不能出现。
(3)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s://00086.net/lzzmlss/index.php?id=299481&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