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律师
    13457222677
    首页 律师介绍 合同纠纷 经济纠纷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 律师信息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滕培胜律师

        手机:13457222677

        律所:广西金柳律师事务所

        邮箱:354242382@qq.com

        Q Q:354242382

        地址:广西柳州金柳律师事务所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本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广西金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民事、经济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纠纷、非诉讼案件,精通法律、法规,善于为当事人出谋划策、维护其合法权益、争取最大利益! 电话:13457222677,QQ:354242382,微信号:13457222677滕培胜律师一直专注于法律诉讼领域的研究和实践,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以女性细腻的视角、深刻的洞察力与缜密的剖析能力处理各类复杂的纠纷案件,能够深入理解委托人的痛苦复杂心情。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太仓律师李玉龙以案释法摔断门牙惹争议依法调解获赔偿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学生打架致伤害校调对接化矛盾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厂房买卖起纠葛三方协商止纷争
      • 太仓律师李玉龙歇业违约拒补偿 相互体谅息事端
      • 太仓律师李玉龙解释土地相争二十年 联动调解促和谐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释共用楼梯起争端亲情规劝达和解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析家犬失管伤邻人 户主依法做赔偿
      • 交通肇事致人死,社区干部助调解
      • 死亡赔偿现分歧,警调对接显成效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员工意外被撞伤,依法合理结此案
      13457222677
    • 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纠纷

        违反买卖合同约定法律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2-04-19 15:28:21来源:柳州知名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lzzmlss)

        网友:违反买卖合同约定法律如何处理?

        律师:一、违反买卖合同约定如何处理?

        违反买卖合同约定处理方式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4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由此看来,我国法律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的原则是“没约定,就法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有约定则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没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则出卖人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要求买受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合同明确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规定是什么?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如果合同主体约定了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应按约定数额给付违约金;如果合同主体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应按约定方法计算违约金;如果合同主体只约定了违约金,但没有约定具体数额,也没有约定计算方法,则视同无约定,并按照未约定情形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认定违约金不能仅局限于"违约金"三个字眼,如果有“滞纳金”、“赔偿金”,甚至是“罚款”等约定时,且从合同全文分析符合合同法中对违约金的规定,就应遵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按照违约金进行处理。

        虽然法律授予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权利,但基于我国违约金以赔偿性为主。《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同时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即当合同当事人认为约定违约金过高时,可以请求法院依法核减;法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违约金是否过高进行释明。

        在当代的社会买卖合同是比较常见的,因为现在进行一些商业方面的交易的时候,就必须要签订相关的合同,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如果存在着违约的这种情况的话,应当是按照合同当中约定的违约金的方式来进行具体的支付。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文章来源: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律师:滕培胜【广西-柳州】
        执业机构:广西金柳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s://00086.net/lzzmlss/index.php?id=271880&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s://00086.net/lzzmlss/index.php?id=271880&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保险合同到期自然终止规定是什么?
      • 违约金和赔偿金是同一概念嘛?有什么区别?: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457222677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