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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滕培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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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广西金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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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广西金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民事、经济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纠纷、非诉讼案件,精通法律、法规,善于为当事人出谋划策、维护其合法权益、争取最大利益! 电话:13457222677,QQ:354242382,微信号:13457222677滕培胜律师一直专注于法律诉讼领域的研究和实践,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以女性细腻的视角、深刻的洞察力与缜密的剖析能力处理各类复杂的纠纷案件,能够深入理解委托人的痛苦复杂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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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握法律师网:物业合同诉讼主体应该怎样确定?

        发布时间:2023-10-11 09:47:43来源:柳州知名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lzzmlss)

        握法律师网:物业合同诉讼主体应该怎样确定?

        一、物业合同诉讼主体应该怎样确定

        物业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一)物业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直接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的;

        (二)物业使用人接受物业服务,已经与物业管理公司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的;

        (三)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

        (四)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的。

        在上述(三)、(四)情形下,业主可以列为共同被告。

        二、开发商作为诉讼主体的确定

        由于许多物业管理公司是开发商的下属企业,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以物业管理公司不履行义务或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时,建设单位往往以拒绝移交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或其他配套、公共设施相要挟。如果因此发生纠纷,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的,可将物业管理公司列为被告,建设单位列为第三人,也可以直接将建设单位作为被告,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

        《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物业管理费是物业所有人交纳的,如果要让使用人交纳,必须取得所有人与使用人达成的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协议。因此,做为起诉物业管理费纠纷案的原告,物业管理公司必须举证争议物业的所有人。如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下,物业公司还要举证使用人是谁的证据以及物业所有人与使用人达成的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协议。

        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时,应积极的按照我国的法律进行签订物业合同。。小区的使用者如发现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应按照自身签订的物业合同进行诉讼办理。我国的主管部门根据这类物业条款进行相关的办理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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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律师:滕培胜【广西-柳州】
        执业机构:广西金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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