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绍兴金融借贷律师—郭钢军律师
    15988262306
    首页 律师介绍 抵押担保 经济仲裁 融资顾问 债权债务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绍兴金融借贷律师
      • 律师信息

      • 绍兴金融借贷律师
        郭钢军律师

        手机:15988262306

        律所: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邮箱:415303380@qq.com

        Q Q:415303380

        地址:浙江绍兴柯桥区柯桥时代广场A幢802室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厂房租金难追讨和平协商解难题
      • 父亲赌博儿拒养,改邪归正拾亲情
      • 公司对外担保的典型案例指引--公司间借款担保纠纷案
      • 太仓律师李玉龙讲解6点有关公司对外担保的部门规章
      • 太仓律师李玉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给商业企业建设厂房?
      • 民事纠纷中,债权转让或者债务承担的,是否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 仲裁过程中,当事人能否申请财产保全?太仓律师
      • 债务未到期,可以留置债务人的财物吗?烟台刑事律师
      • 如果对方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受诉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太仓律师
      15988262306
    •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合同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

        发布时间:2021-08-25 16:37:04来源:绍兴金融借贷律师(https://www.00086.net/ggjsxjrjdls)

        网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律师: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信用卡诈骗罪既遂标准有哪些

        由于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危害结果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是对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侵犯,另一方面是对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侵犯。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种对于在信用卡诈骗犯罪中,只要行为人非法使用信用卡套现或购物,不管是否已经实际骗取财物,都已对国家金融秩序造成了破坏,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既遂;另一种是认定信用卡诈骗罪的既遂标准不能与传统财产型犯罪相脱离,仍应以实际控制财产作为认定标准。对此在我国法院系统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刑事犯罪案例,大部分法院是支持后一种观点的判决。可以借鉴的司法实践理由是:

        1、由于信用卡诈骗行为必然侵犯国家金融秩序,以此作为既遂的标准,是将此类犯罪等同于刑法中的行为犯,从而形成信用卡诈骗中只有既遂没有未遂的局面。

        2、国家金融秩序受侵害是一种非物质性结果。从涉财产型犯罪来看,通常不宜将非物质性结果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志;同时,由于行为人完全可能在实施金融诈骗犯罪的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避免他人的财产损失,如果将非物质性结果作为既遂标志,则显然不利于鼓励行为人中止犯罪,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财产。

        3、刑法对信用卡诈骗罪规定了“数额较大”,旨在限制处罚范围,如果将国家金融秩序受侵害作为既遂,就可能与刑法限制处罚范围的宗旨相冲突。

        4、将行为人实际骗取与控制财物作为认定信用卡诈骗罪的既遂标准,与本罪的主要客体之间也并非矛盾。事实上,行为人实际控制财产也是金融秩序受侵害程度的一个重要表现,如果行为人尚未控制财产,就表明行为对金融秩序的破坏没有达到既遂的严重程度。

        5、相关司法解释也确立了骗取财产为此类犯罪既未遂标志。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得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而该解释所说的诈骗案件包括了信用卡诈骗案件。这表明信用卡诈骗罪也是以行为人骗取财物为既遂标志的。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绍兴金融借贷律师

        文章来源:绍兴金融借贷律师
        律师:郭钢军【浙江-绍兴】
        执业机构: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0575-8409333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s://00086.net/ggjsxjrjdls/index.php?id=291915&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s://00086.net/ggjsxjrjdls/index.php?id=291915&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有侦查权吗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绍兴金融借贷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绍兴金融借贷律师|郭钢军律师|握法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988262306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