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绍兴金融借贷律师—郭钢军律师
    15988262306
    首页 律师介绍 抵押担保 经济仲裁 融资顾问 债权债务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绍兴金融借贷律师
      • 律师信息

      • 绍兴金融借贷律师
        郭钢军律师

        手机:15988262306

        律所: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邮箱:415303380@qq.com

        Q Q:415303380

        地址:浙江绍兴柯桥区柯桥时代广场A幢802室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厂房租金难追讨和平协商解难题
      • 父亲赌博儿拒养,改邪归正拾亲情
      • 公司对外担保的典型案例指引--公司间借款担保纠纷案
      • 太仓律师李玉龙讲解6点有关公司对外担保的部门规章
      • 太仓律师李玉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给商业企业建设厂房?
      • 民事纠纷中,债权转让或者债务承担的,是否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 仲裁过程中,当事人能否申请财产保全?太仓律师
      • 债务未到期,可以留置债务人的财物吗?烟台刑事律师
      • 如果对方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受诉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太仓律师
      15988262306
    •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合同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有侦查权吗

        发布时间:2021-08-27 10:35:31来源:绍兴金融借贷律师(https://www.00086.net/ggjsxjrjdls)

        网友: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有侦查权吗?

        律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就没有侦查权了,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或者法院审理期间, 如果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侦查机关自行发现的,也可以重新立案侦查。 对于审查起诉过程中,如果需要补充侦查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第382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公安机关侦查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六十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不可能一直延续到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之后,移交审查起诉就说明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已经正式结束了,如果公安机关收集的这些证据不够充分,不能证明有罪的,审查起诉阶段只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绍兴金融借贷律师

        文章来源:绍兴金融借贷律师
        律师:郭钢军【浙江-绍兴】
        执业机构: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0575-8409333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s://00086.net/ggjsxjrjdls/index.php?id=290278&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s://00086.net/ggjsxjrjdls/index.php?id=290278&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刑事案件的犯人判刑前会通知家属开庭吗?
      •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绍兴金融借贷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绍兴金融借贷律师|郭钢军律师|握法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988262306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