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绍兴经济官司律师—郭钢军律师
    15988262306
    首页 律师介绍 知识产权 经济纠纷 股份转让 公司诉讼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绍兴经济官司律师
      • 律师信息

      • 绍兴经济官司律师
        郭钢军律师

        手机:15988262306

        律所: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邮箱:415303380@qq.com

        Q Q:415303380

        地址:浙江绍兴柯桥区柯桥时代广场A幢802室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重组家庭闹矛盾,经调解和平分手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以案解析:王老师家烦心事,上门调处解忧愁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析有关公司对外担保的司法解释
      • 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法规规定
      • 村民对被征收的土地补偿有异议,该怎么办?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 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哪些人到场!
      • 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妨碍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的当事人会承担哪些后果?
      • 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据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查?
      •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一方资不抵债,另一方要中止或提供担保,合理嘛?
      15988262306
    • 当前位置:首页 >> 股份转让

        请问公司债权转让要满足什么条件?

        发布时间:2021-07-08 17:42:58来源:绍兴经济官司律师(https://www.00086.net/ggjsxjjgsls)

        网友:请问公司债权转让要满足什么条件?

        律师: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2、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3、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4、必须有转让通知,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绍兴经济官司律师

        文章来源:绍兴经济官司律师
        律师:郭钢军【浙江-绍兴】
        执业机构: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0575-8409333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s://00086.net/ggjsxjjgsls/index.php?id=303577&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s://00086.net/ggjsxjjgsls/index.php?id=303577&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请问公司股权转让如何办理?
      • 请问小公司股权转让流程具体步骤是怎样的?: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绍兴经济官司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绍兴经济官司律师|郭钢军律师|握法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988262306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