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绍兴经济官司律师—郭钢军律师
    15988262306
    首页 律师介绍 知识产权 经济纠纷 股份转让 公司诉讼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绍兴经济官司律师
      • 律师信息

      • 绍兴经济官司律师
        郭钢军律师

        手机:15988262306

        律所: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邮箱:415303380@qq.com

        Q Q:415303380

        地址:浙江绍兴柯桥区柯桥时代广场A幢802室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重组家庭闹矛盾,经调解和平分手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以案解析:王老师家烦心事,上门调处解忧愁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析有关公司对外担保的司法解释
      • 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法规规定
      • 村民对被征收的土地补偿有异议,该怎么办?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 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哪些人到场!
      • 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妨碍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的当事人会承担哪些后果?
      • 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据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查?
      •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一方资不抵债,另一方要中止或提供担保,合理嘛?
      15988262306
    • 当前位置:首页 >> 公司股权

        有限合伙企业解散事由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4-19 10:36:32来源:绍兴经济官司律师(https://www.00086.net/ggjsxjjgsls)

        有限合伙企业解散事由是什么

        一、有限合伙企业解散事由是什么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同时,对于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二、解散合伙企业后由谁清算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在解散时,必选要进行清算,且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因此,企业散伙确定清算人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通常情况下,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定清算人或清算组: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在实践中,只要在确定合伙企业清算人之后,就可以开展清算工作了。一般清算人在进行清算时,都需要清算以下事宜: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同时,在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自合伙企业发生法定解散事由,到最终企业资格终止有一个法定的过程。中间应对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算,并结算合伙人内部关系。待合伙企业清算程序结束后,应依法办理合伙企业的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仍可向普通合伙人进行追偿。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绍兴经济官司律师

        文章来源:绍兴经济官司律师
        律师:郭钢军【浙江-绍兴】
        执业机构: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0575-8409333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s://00086.net/ggjsxjjgsls/index.php?id=284143&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s://00086.net/ggjsxjjgsls/index.php?id=284143&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哪些情形下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 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有哪些: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绍兴经济官司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绍兴经济官司律师|郭钢军律师|握法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988262306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