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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合伙企业法定解散事由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12-26 16:18:55来源:绍兴经济官司律师(https://www.00086.net/ggjsxjjgsls)

        一、普通合伙企业法定解散事由是什么?

        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个人合伙适用合伙企业法吗?

        个人合伙不适用合伙企业法。在目前合伙形式中,只有合伙企业具有企业资格。他与个人合伙最大的不同在于,合伙企业的成立需要有书面协议。这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其次,他需要进行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合伙企业解散时要像法人一样进行清算。在法律适用上合伙企业主要是使用《合伙企业法》用《民法通则》作为补充。

        而个人合伙不必符合以上要求。只需合伙人之间有合伙和议并进行实物或劳务等出资即可。且主要是规定于《民法通则》之中。

        三、合伙债务的负担: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协议未约定的,由各合伙人用其在合伙企业以外的财产平均分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合伙企业清算过程中就会涉及到财产分配问题。首先是支付清算费用;然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即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在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再行按照约定比例或者法定比例分配给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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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绍兴经济官司律师
        律师:郭钢军【浙江-绍兴】
        执业机构: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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