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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企业是否是法人组织

        发布时间:2023-05-08 11:57:47来源:绍兴经济官司律师(https://www.00086.net/ggjsxjjgsls)

        一、合伙企业是否是法人组织

        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法人依法独立承当民事责任,所以合伙企业不是法人。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有哪些职权

        有限合伙人虽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是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收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形式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为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合伙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不舍专门机构,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每个合伙人对企业事务执行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企业不是单个人的行为,它必须由2人以上的合伙人设立,联合经营,企业财产由合伙人共同所有,并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一般来说,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由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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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绍兴经济官司律师
        律师:郭钢军【浙江-绍兴】
        执业机构: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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