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柯桥劳务合同律师—郭钢军律师
    15988262306
    首页 律师介绍 劳务合同 劳务法规 劳务常识 劳动仲裁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柯桥劳务合同律师
      • 律师信息

      • 柯桥劳务合同律师
        郭钢军律师

        手机:15988262306

        律所: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邮箱:415303380@qq.com

        Q Q:415303380

        地址:浙江绍兴柯桥区柯桥时代广场A幢802室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人民法院作出诉前保全30日内,申请人未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如何处理?
      •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应当如何处理?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 女工怀孕之后被克扣工资,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 女工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 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或者章程记载的经营期限已过,该企业法人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 请问劳动仲裁是向公司所在地仲裁吗
      • 请问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可以辞职吗?
      • 请问雇佣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吗?
      • 请问劳动合同签约3年公司辞退怎么办?
      • 请问劳动合同到期可领失业金吗?
      • 请问劳动合同到期可以领失业保险吗?
      15988262306
    • 当前位置:首页 >> 公司法务

        创办律师事务所的条件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8-26 14:54:25来源:柯桥劳务合同律师(https://www.00086.net/ggjkqlwhtls)

        网友:创办律师事务所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根据《律师法》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柯桥劳务合同律师

        文章来源:柯桥劳务合同律师
        律师:郭钢军【浙江-绍兴】
        执业机构: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0575-8409333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s://00086.net/ggjkqlwhtls/index.php?id=291008&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s://00086.net/ggjkqlwhtls/index.php?id=291008&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的区别是怎么样的?
      • 律师行业的发展趋势怎么样?: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柯桥劳务合同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柯桥劳务合同律师|郭钢军律师|握法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988262306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