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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景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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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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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江苏连云港东海县牛山北路208-20号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周景宝律师,男,1970年10月生,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早期致力于机电设计研究,后改攻法律。性格率直,有丰富的社会经验,爱好广泛,团队意识强,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善于组织、策划,对突发事件能快速做出判断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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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劳死能否认定为工伤?

        发布时间:2022-04-02 09:57:03来源:东海县律师(https://www.00086.net/dhls939550com)

               网友:过劳死能否认定为工伤?

        律师:虽然我国相关法律并未针对“过劳死”有所规定,不少人呼吁应当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范围,加大对劳动者的保障力度。但在对于工伤的认定中,其实已经涵盖了一部分“过劳死”的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样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其中肯定包括“过劳死”的情况。因此目前“过劳死”认定为工伤需要考虑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网友:“过劳死”,家属如何维权?

        律师:首先,家属还是应该争取将劳动者的“过劳死”认定为工伤,因为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家属即可通过工伤保险基金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如: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过工伤保险,则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并非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给付责任。

        其次,若劳动者的“过劳死”无法被认定为工伤,家属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应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维权时家属需要就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过重、工作量超过了相应的定额,且劳动者的加班时间过长,已大大超过社会平均工作时间等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相关法条链接:《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亡的界定来看,一般要求是发生在工作时间之内或者出现在工作岗位中,劳动者突然发病从而导致死亡或者经过抢救之后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那么这样的情况其实就应该被认定属于过劳死的情况,之后自然也就会按照工亡的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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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东海县律师
        律师:周景宝【江苏-连云港】
        执业机构: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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