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13913781917
律所: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
邮箱:5254046@qq.com
Q Q:5254046
李玉龙律师,目前已有长达10年的律师执业经验。主要从事公司法律顾问、民商合同、劳动争议、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公司股权、涉税法律事务、房产土地等方面法律服务。本人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以及丰富专业的诉讼、非诉讼事务处理经验,是一名非常认真优秀的律师。
查看更多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常识
发布时间:2024-01-08 10:10:11来源:太仓律师(https://www.00086.net/cntcls)
哪些情况下可以认定当事人构成自认,对方当事人可以免除举证责任?烟台刑事律师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已利的事实的,另一方当事人也无需举证。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已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论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但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已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