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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龙律师,目前已有长达10年的律师执业经验。主要从事公司法律顾问、民商合同、劳动争议、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公司股权、涉税法律事务、房产土地等方面法律服务。本人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以及丰富专业的诉讼、非诉讼事务处理经验,是一名非常认真优秀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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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5 10:25:18来源:太仓律师(https://www.00086.net/cntcls)
民事诉讼中,关于举证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及时提供证据的时限。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一般不超过七天,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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