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13913781917
律所: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
邮箱:5254046@qq.com
Q Q:5254046
李玉龙律师,目前已有长达10年的律师执业经验。主要从事公司法律顾问、民商合同、劳动争议、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公司股权、涉税法律事务、房产土地等方面法律服务。本人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以及丰富专业的诉讼、非诉讼事务处理经验,是一名非常认真优秀的律师。
查看更多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常识
发布时间:2023-12-21 10:40:01来源:太仓律师(https://www.00086.net/cntcls)
[情景案例]
乔某向贺某借款 15 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 1年;乔某将一台宝马汽车质押给贺某,双方未办理质押登记。在借款期间,贺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为向赖某借款 10万元,其打算将宝马汽车质押给赖某。
请问:贺某有权将汽车质押给赖某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只有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才可以将
质押物再次质押给他人。本案中,贺某经乔某同意,可以将宝马汽车质押给赖某。如果乔某不同意,贺某不能将宝马汽车质押给赖某。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