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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玉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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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

        邮箱:525404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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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江苏苏州太仓市上海东路5号华侨大厦1008室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玉龙律师,目前已有长达10年的律师执业经验。主要从事公司法律顾问、民商合同、劳动争议、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公司股权、涉税法律事务、房产土地等方面法律服务。本人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以及丰富专业的诉讼、非诉讼事务处理经验,是一名非常认真优秀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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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虚假通谋的法律行为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3-11-16 11:29:32来源:太仓律师(https://www.00086.net/cntcls)

        双方虚假通谋的法律行为有效吗?

        [情景案例]

          2021年2月1日,冯某与甲公司职工于某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于某向冯某借款100 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 10%。事实上,冯某实际出借对象并非于某,而是于某所在的甲公司,因为借款时,甲公司不方便以自己的名义借,故以于某的名义借款。借款时,借贷双方均对实际借款人为甲公司的事实清楚了解,而该笔借款最终用于支付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的股权。之后,甲公司认为该借款系冯某的个人借款,与其无关,由此引发争议。

          请问:冯某与于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吗?

        [律师解答]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根本不能引起行为人意思表示内容要求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我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本案中,因于某与冯某签订《借款协议》时,并无真实借款的意思表示,故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本案中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是甲公司与冯某存在直实借款的意思表示,故应认定甲公司与冯某存在借贷的民事法律行为,应由甲公司承担还款义务。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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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太仓律师
        律师:李玉龙【江苏-苏州】
        执业机构: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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