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成都民间借款纠纷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借款纠纷 借款合同 借款常识 经济纠纷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律师信息

    • 成都民间借款纠纷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重组家庭闹矛盾,经调解和平分手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以案解析:王老师家烦心事,上门调处解忧愁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析有关公司对外担保的司法解释
    • 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法规规定
    • 村民对被征收的土地补偿有异议,该怎么办?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一方资不抵债,另一方要中止或提供担保,合理嘛?
    • 案例解析:遇到价格约定不明的合同如何处理?
    • 民事案件起诉前或仲裁前,利害关系人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张补的损害,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 我们要离婚了,我怀疑对方伪造了债务,我该怎么办?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借款合同

      签了居间合同如何取消?

      发布时间:2022-12-21 09:46:47来源:成都民间借款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cdmjjkjfls)

      网友:签了居间合同如何取消?

      律师:一、签了居间合同如何取消?

      签了居间合同可以与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赔偿金等事宜之后解除,居间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适用解除合同的条件,卖方与中介在解除合同时可以适用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看与中介签订的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如果有合同有明确约定解除的条件依照约定解除,如果没有约定,可以依照以下《民法典》(2021.01.01生效)的规定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居间人的主要义务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居间人的权利有以下两个方面。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

      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

      居间合同也是属于合同的一种类型,故此双方当事人在亲属合同之后,若是想要解除因合同签署而建立的债务关系,就需要先与对方协商,确定赔偿事宜,然后约定该合同无效。一旦已经约定该合同无效,此后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会再受到该居间合同的约束。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成都民间借款纠纷律师

      文章来源:成都民间借款纠纷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s://00086.net/cdmjjkjfls/index.php?id=285079&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s://00086.net/cdmjjkjfls/index.php?id=285079&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意向合同与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 根据法律规定意向合同可以代签吗?: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成都民间借款纠纷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成都民间借款纠纷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