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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智律师

        手机:13908593188

        律所: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邮箱:971854426@qq.com

        Q Q:971854426

        地址:贵州黔西南兴义市桔山镇兴义大道印象兴义2栋27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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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的法律行为有效吗?太仓律师

        发布时间:2023-11-29 10:08:52来源:黔西南州聚众斗殴罪律师|黔西南州寻衅滋事罪律师(https://www.00086.net/083113com)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的法律行为有效吗?太仓律师

        [情景案例]

          赵某和黄某是同事,同住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委派赵某到北京出差半年。赵某临行前,将自己一台电脑交给黄某保管和使用。4 个月后,赵某告知黄某电脑可以适当价格卖掉。黄某的好友张某得知此事,表示想买下这台电脑。两人商议后,黄某对赵某谎称电脑主板坏了,现在开不了机。赵某答复可以降低价格卖掉。于是黄某将市场价3000元的电脑以500 元的低价出售给张某。赵某出差回来后,知道真相后便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电脑的行为无效,并要求张某返还电脑。

          请问:赵某的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黄某与张某恶意串通,将市场价 3000 元的电脑以 500 元的低价出售给张某,损害了赵某的合法权益,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赵某的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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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黔西南州聚众斗殴罪律师|黔西南州寻衅滋事罪律师
        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执业机构: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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