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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智律师

        手机:13908593188

        律所: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邮箱:971854426@qq.com

        Q Q:971854426

        地址:贵州黔西南兴义市桔山镇兴义大道印象兴义2栋27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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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行贿犯罪证据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8-12 11:28:12来源:黔西南州聚众斗殴罪律师|黔西南州寻衅滋事罪律师(https://www.00086.net/083113com)

        网友:请问行贿犯罪证据有哪些

        律师:一、行贿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在犯罪主体方面,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业等自然情况。

        在主观方面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给予回扣、手续费的动机、目的,犯意产生的原因、过程。

        在客观方面包括以下几方面:

        1、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实经过或经济往来的事实经过;

        2、受贿人的自然情况及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职务、职权情况,行贿人与受贿人的关系;

        3、给予财物或返还回扣、手续费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果;

        4、行贿的金钱数额、物品名称、特征、价值等;

        5、获得的不正当利益的情况。

        二、受贿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在刑法理论中,行贿罪与受贿罪是对合犯罪,是共同犯罪的一种,是以共同犯罪人之间相对行为之结合为构成要件的共同犯罪,如果缺少任何一方相对的行为就不可能构成犯罪。基于行贿行为与受贿罪的对合关系,行贿人与受贿人的供述应该相互印证。因此,受贿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证明行贿人犯罪的最重要的证据。在此,需要证明的包括以下几方面:

        1、受贿人的自然情况及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职务、职权情况,受贿人与行贿人的关系;

        2、收受财物或回扣、手续费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果;

        3、受贿的金钱数额、物品名称、特征、价值及存放、使用、消费等对受贿金钱或物品的处理情况;

        4、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实经过或收受回扣、手续费的经济往来的事实经过,包括合同的签订、合同内容、合同履行等。

        三、证人证言

        1、行贿知情人的证言,行贿知情人的证言包括以下几方面:知情人与行贿人、受贿人的关系;行贿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金钱、财物的数量;行贿人行贿的原因,即谋取不正当利益或给予回扣、手续费的经济往来的情况。

        2、受贿知情人的证言,受贿知情人的证言包括以下几方面:知情人与受贿人、行贿人的关系;受贿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金钱、财物的数量;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实,或收受回扣、手续费的经济往来的情况。

        四、物证

        物证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起获的贿赂赃款、赃物;

        2、犯罪嫌疑人用受贿钱款购买的物品。

        五、书证

        书证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证明犯罪嫌疑人主体的身份证、户籍证明等;

        2、证明犯罪嫌疑人行贿前支取钱款的银行存折、支取凭单;

        3、犯罪嫌疑人行贿前后所作的笔记、日记、日历、台历记录;

        4、犯罪嫌疑人购买贿赂物品的发票;

        5、受贿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证明、单位职务、职权证明;

        6、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批示、文件;

        7、支出回扣、手续费的经济往来的合同书,履行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

        8、受贿人收取贿赂的笔记、日记记录,银行存款的存折等。

        六、鉴定结论

        对能够证明行贿人、受贿人行受贿行为的签字笔迹,应当作刑事科学技术鉴定。

        七、其他材料

        其他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抓获经过,应表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情节;

        2、如有犯罪前科,应调取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

        3、如有立功或重大立功情节,应有证明立功或重大立功的书面材料。

        在查处严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中,既要坚持从严惩处的方针,又要注意体现政策。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情节的,依法分别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后如实交待行贿、介绍贿赂行为的,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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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黔西南州聚众斗殴罪律师|黔西南州寻衅滋事罪律师
        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执业机构: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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