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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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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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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辽宁沈阳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1号楼703-704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赵磊,知名刑事法律专家,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律师、主任,其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深受嘉许。 执业领域: 赵磊律师执业10年,始终专注刑事辩护法律业务,从事专职律师工作,长期坚持以刑事辩护为主要的业务。2016年创立全国首家专门刑事辩护的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始终秉承“优质、诚信、高效”的服务宗旨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具有深厚刑法理论功底。极强沟通能力、逻辑缜密是赵磊律师的独特办案风格,擅长以职务犯罪、毒品犯罪刑事辩护业务,办理了大量有争议、有影响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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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驾监外执行多久报到一次?

        发布时间:2023-01-04 14:29:56来源:沈阳毒品律师|沈阳缓刑律师|沈阳减刑律师|沈阳醉驾律师(https://www.00086.net/082112com)

        一、醉驾监外执行多久报到一次?

        一般而言,按规定在下达执行后到当地司法机关报到接受矫正,在三个月内见面二次,每星期电话汇报一次,每月交思想汇报二次,三个月后到解矫日止,见面一次,二个星期汇报一次,书面思想报告一次,其间每月至少参加社区劳动8小时。

        二、监外执行需要满足的条件有有哪些?

        监外执行是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规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

        另外不满足监外执行条件的,也不能申请监外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综合上面所说的,监外执行就是针对于犯罪人员符合条件可以不用在监狱里面服刑,但对于当事人也需要在规定的时间之内进行报道,对于具体的时间就会结合犯罪人员的罪行来进行设置,但如果确定了时间当事人就需要配合,从而保障自己不会再承担其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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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赵磊【辽宁-沈阳】
        执业机构: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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