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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智律师

        手机:13908593188

        律所: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邮箱:971854426@qq.com

        Q Q:971854426

        地址:贵州黔西南兴义市桔山镇兴义大道印象兴义2栋27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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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能同时转让?

        发布时间:2021-08-30 10:30:42来源:黔西南劳动争议律师|黔西南合伙企业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066303com)

        网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能同时转让

        律师: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能否同时转让,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优先受偿权是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产生,属于承包人工程款债权的法定担保,具有“人身依附性”。据此认为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消灭。另一种观点认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就应该适用担保法的规定,主债权转让,担保权利随之一并转让。

        目前,第二种观点占据主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审判观点集成中载明: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也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承包人转让其在施工中形成的债权,受让人基于债权的转让而取得工程款债权,因而其应当享有该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法定优先权属于担保物权,具有一定的追及效力,其功能是担保工程款优先支付,该权利依附于所担保的工程而存在,即使被担保的工程发生转让,也不影响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因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随同债权一并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怎么收集拖欠工程款证据

        1、合同签订的证据:施工合同或工程合同、会议记录等

        2、合同履行的证据:开工登记表、材料购买、施工登记表等证明进行施工的证据材料

        3、债权金额确定的证据:对账单、工程费用确认单,或者施工日期记录、工人工资单、材料费清单等。

        4、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被告的营业执照、工商局查询的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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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黔西南劳动争议律师|黔西南合伙企业纠纷律师
        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执业机构: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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