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阳江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运输合同 结婚知识 医疗合同 承包纠纷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阳江律师
      • 律师信息

      • 阳江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哪民法院管辖?
      •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有哪些义务?
      • 婚内女方被男方实施家庭暴力,会被“劝和”吗?
      • “外嫁女”离婚,仍在原居住地生活,发包方收回其原承包地的发包方承担什么责任?
      • 农村土地承包中,“分男不分女”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 请问公共航空运输需要注意什么?
      • 请问如何对搜救调查进行航空救援?
      • 请问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有哪些
      • 请问我国对外国民用航空器有什么特殊规定?
      • 请问关于民用航空器涉外法律责任有哪些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承包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中,“分男不分女”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发布时间:2023-10-25 11:26:08来源:阳江律师(https://www.00086.net/0662)

        农村土地承包中,“分男不分女”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小花(女)是家中长女,她还有两个弟弟。后她家分配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小花的父母认为女儿总是要嫁人的,“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故要求小花将其应分部分分给两个弟弟。小花觉得很委屈,她认为这种“分男不分女”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又不知道法律上对此是否有规定。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小花父母的做法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阳江律师

        文章来源:阳江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s://00086.net/0662/index.php?id=436236&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s://00086.net/0662/index.php?id=436236&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70年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吗?
      • “外嫁女”离婚,仍在原居住地生活,发包方收回其原承包地的发包方承担什么责任?: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阳江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阳江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