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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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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04 14:01:45来源:黔西南离婚律师|黔西南盗窃罪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313com)
网友:请问不履行监护职责怎么判?
律师: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是由于不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具有监护资格的其他人员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一般程序审理;需要变更监护关系的,依照特别程序审理;对民事责任的要求和监护关系的变更应当分开。
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经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二)兄弟姐妹;(三)其他近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批准。监护人的父母有争议的,由近亲属指定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指定的裁定,并提起诉讼。第一款、第二款未规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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