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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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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29 16:11:25来源:黔西南州交通肇事罪律师|黔西南州故意伤害律师|黔西南交通肇事逃逸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212com)
网友:请问交通肇事逃逸商业险赔不赔?
律师:相信驾驶人员都知道驾车需要交纳保险,其中交强险是必须要交纳的,不缴纳不允许上路,但是商业险没有此规定,它不属于强制性的保险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来决定是否购买。当发生肇事逃逸情况的时候所购买的商业险会不会赔偿呢?
交通肇事逃逸商业险赔不赔?
商业保险合同不同于交强险更侧重于意思自治,肇事逃免赔条款不逸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保险人应免责。
商业险与交强险是有区别的,商业险属于投保人自愿购买的保险,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负担,而非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审查商业险合同应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确定,肇事逃逸免赔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也有加大其逃逸成本督促其遵守道交法规定的向导作用。
商业险属于商业保险合同之一,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被保险人以法律规定所明确禁止的情形来作为保险合同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等以保险人没有履行明确说明的义务为理由主张这项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事故发生后保户现场救治伤员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逃离现场是明显的违法行为,保险人将逃逸情形作为保险免责情形,目的在于督促被保险人遵守交通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避免道德风险。如果这种行为都能得到赔偿,无疑鼓励肇事后逃逸,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正面引导相矛盾,显然也是社会公德所不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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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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