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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智律师

        手机:13908593188

        律所: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邮箱:971854426@qq.com

        Q Q:971854426

        地址:贵州黔西南兴义市桔山镇兴义大道印象兴义2栋27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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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中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10-16 10:33:55来源:黔西南州交通肇事罪律师|黔西南州故意伤害律师|黔西南交通肇事逃逸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212com)

        法律中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作为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定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诉讼中的证据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在医疗损害赔偿的诉讼中是证据的一种,在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中也是关键的证据。尽管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定结论并不当然是诉讼的证据,需要经过质证才能作为证据适用,但是,由于医学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法官往往直接以鉴定结论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特点

        医疗事故鉴定的特征.从以上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以下特点: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目的,是为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事故时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一种技术服务。

        2、鉴定机构选择具有高度的专属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来完成,不存在选择其他鉴定机构的可能。

        3、鉴定结论以医学会的名义发出,不实行鉴定人个人负责制。

        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结论证据学要求显著宽松。

        医疗事故的增多就导致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被需要,所以对于这一方面的需求就变得更为紧张,一个医疗问题,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涉及到多方当事人的利益,所以对于事故的鉴定是必然的,只有鉴定的结果才能够真正的影响到当事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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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执业机构: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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