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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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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5 11:12:14来源:黔西南知名民事案件律师|黔西南扶养权纠纷律师|黔西南物权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131com)
证人知道案件事实情况并能够向人民法院提供证言,对查清案件事实起到重要作用。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包括两个要件:一是知道案件情况,二是正确表达自己意志。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如在患病期间的精神病人,无法正确表达,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证人。此外,审判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不能同时作为本案的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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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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