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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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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2 10:43:28来源:黔西南知名民事案件律师|黔西南扶养权纠纷律师|黔西南物权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131com)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主要包括八类:
(1) 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2) 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例如,合同、遗嘱、书信、图纸等。
(3)物证,指以其外形、特征、质量等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例如,购买的产品、被损害的物品等。
(4) 视听资料,指用录音、录像等方法记录下来的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5)电子数据,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等现代化电子技术手段形成的数字、文字、图形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网络访问记录等.
(6)证人证言,指知晓案件事实的人就自己亲眼看到、亲耳听到或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知道的案件事实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7)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对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作出的判断性意见。例如,文书鉴定、医学鉴定、技术鉴定等
(8)勘验笔录,指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等进行现场勘查、分析后制作的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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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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