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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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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邮箱:97185442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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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贵州黔西南兴义市桔山镇兴义大道印象兴义2栋27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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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认定名誉权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22-03-25 09:18:53来源:黔西南担保纠纷律师|黔西南合同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125com)

        网友:如何认定名誉权纠纷案件?

        律师:(一)、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并指向特定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并指向特定人,诽谤作为其主要的形式,因此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与各构成对了人名誉权的侵害。首先应当确定行为人是否对他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

        1、侮辱行为

        侮辱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在侮辱他人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毁损他人名誉的故意目的,侮辱行为通常表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恶意。侮辱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暴力行为。所谓暴力行为,是指故意对受害人施以暴力,使他的人格名誉受到侵害。如往他人衣服上吐唾沫,往他人身上泼粪便、剥光他人衣服、强令他人从胯下爬过去等。

        ②语言侮辱。用语方对他人进行嘲笑、辱骂,使他人蒙受耻辱,名声败坏。如用下流、肮脏的语言漫骂他人等。行为人做出一定的姿态表演有辱他人人格的,也属于语言侮辱。

        ③文字侮辱。即通过书写文字、图形对他人进行侮辱,侵害他人名誉。如书写和张贴丑化他人、侮辱他人人格的大字报、小字报、标语、漫画等。

        侮辱行为只有造成一定影响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所谓造成一定的影响,并非指造成了受害人严重的损害后果,而是指是否影响了受害人在公众中的社会评价降低,即可认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2、诽谤行为

        所谓诽谤。指因过错捏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行为的特点捏虚假事实并予传播诽谤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一般可以分为两类,即口头诽谤和书面诽谤。

        ①口头诽谤又称言语诽谤。即通过语言将捏造的虚假事实加以散布,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实施该行为的行为人主观上一般都具有故意,行为的方式也较简单。

        ②书面诽谤又称文字诽谤。即通过书写文字把捏造的虚假事实进行散布,败坏他人名声。该类行为的方式较为复杂。责任主体也可能具有多样性。过错的形式也不限于故意。例如新闻出版社因审稿不严发表了诽谤他人的作品、属于过失侵权、但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名誉权是每个人都有的,跟年龄或者是性别没有任何的关系。名誉权在情节不是很严重的情况下,可以双方协议。侵犯名誉权是属于民事纠纷,不可以到派出所进行报警处理,派出所处理的是刑事案件,直接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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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黔西南担保纠纷律师|黔西南合同纠纷律师
        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执业机构: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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