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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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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13 19:22:04来源:黔西南担保纠纷律师|黔西南合同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125com)
一、侵犯名誉权怎么收集证据?
名誉侵权诉讼主要收集如下证据:
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2、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
(1)新闻媒体、书刊对公民或法人报道失实损害其名誉的证据,如报道内容的原始载体。
(2)虚构事实,含沙射影,对他人进行诽谤的文学作品。
(3)以口头、书面或暴力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贬损他人人格的证据,可举出证人证言、书面材料。
(4)以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的方式诋毁他人名誉、信誉,损害他人尊严的证据等。
3、证明侵权事实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如单位处分,当事人精神受打击患精神病,法人经济效益滑坡等证据。
4、被告如主张免责,应提供其没有过错,或没有损害原告名誉权的证据。
二、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
(1)名誉受到损害,即对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降低。
(2)精神和财产利益损害,精神损害即受害人精神上所受痛苦、压抑、忧郁等;财产损害即受害人因名誉受到贬损引起的财产利益损失,包括因为精神痛苦住院支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
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也就是说,某人的名誉仅仅指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而不是该人对其内在价值的自我评价。因此,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一个案件的成功与否,和案件的证据是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的,如果案件的证据都充分,且都能够证明存在一些违法的事实,那么基本上案件就可以因此胜诉,但是收集证据却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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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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