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滨州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承揽合同 医疗常识 民事纠纷 债务风险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滨州律师
      • 律师信息

      • 滨州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所有的民事纠纷都可以调解吗?
      • 民事诉讼中,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开庭?
      • 民事纠纷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白愿履行后,能否再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 民事纠纷中,保证人是否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如果其不主张时效抗辩,承担责任后能否向主债务人追偿?
      • 民事纠纷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从何时起算?
      •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能否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占有的财产被他人侵占的,在多长时间内可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 股权可以出质吗?太仓律师
      •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都需要公开进行质证吗?太仓律师
      •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是否需要新的举证期限?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医疗常识

        请问卫生局怎么处理举报非法行医?

        发布时间:2021-08-17 17:28:00来源:滨州律师(https://www.00086.net/0543)

        网友:请问卫生局怎么处理举报非法行医?

        律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七条 [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非法行医的界定

        情节严重是指: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是适用较重法定刑的情节。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滨州律师

        文章来源:滨州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s://00086.net/0543/index.php?id=292775&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s://00086.net/0543/index.php?id=292775&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无证行医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有哪些?
      • 执业医师法对非法行医的处罚是怎样的?: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滨州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滨州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