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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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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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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辽宁沈阳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1号楼703-704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赵磊,知名刑事法律专家,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律师、主任,其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深受嘉许。 执业领域: 赵磊律师执业10年,始终专注刑事辩护法律业务,从事专职律师工作,长期坚持以刑事辩护为主要的业务。2016年创立全国首家专门刑事辩护的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始终秉承“优质、诚信、高效”的服务宗旨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具有深厚刑法理论功底。极强沟通能力、逻辑缜密是赵磊律师的独特办案风格,擅长以职务犯罪、毒品犯罪刑事辩护业务,办理了大量有争议、有影响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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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在线咨询行政诉讼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有什么情形?

        发布时间:2023-04-18 10:01:10来源:沈阳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zlsyxsls)

        律师在线咨询行政诉讼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有什么情形?

        一、行政诉讼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有什么情形

        (1)原告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

        (4)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二、行政诉讼裁定驳回起诉有哪些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1)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

        (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6)重复起诉的;

        (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10)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为了解决行政判决种类不付实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新增加了一种判决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与驳回起诉有两点不同:第一,驳回起诉否定的是当事人程序上的请求权,而驳回诉讼请求否定的则是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权。第二,驳回起诉采用裁定方式,而驳回诉讼请求则采用判决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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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沈阳刑事律师
        律师:赵磊【辽宁-沈阳】
        执业机构: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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