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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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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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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辽宁沈阳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1号楼703-704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赵磊,知名刑事法律专家,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律师、主任,其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深受嘉许。 执业领域: 赵磊律师执业10年,始终专注刑事辩护法律业务,从事专职律师工作,长期坚持以刑事辩护为主要的业务。2016年创立全国首家专门刑事辩护的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始终秉承“优质、诚信、高效”的服务宗旨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具有深厚刑法理论功底。极强沟通能力、逻辑缜密是赵磊律师的独特办案风格,擅长以职务犯罪、毒品犯罪刑事辩护业务,办理了大量有争议、有影响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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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主动撤销行政处罚的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11-26 14:24:27来源:沈阳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zlsyxsls)

        行政机关主动撤销行政处罚的条件是什么?

        一、行政机关主动撤销行政处罚的条件是什么?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为如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有关善良风俗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版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二、行政处罚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一)有明确的当事人。

        (二)行政处罚要有具体的制裁内容。

        (三)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辨。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有行政机关的印章。

        (六)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行政处罚的特征有哪些?

        1、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或其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权是行政权的一部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处罚权应由行政机关行使。

        2、行政处罚权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政处罚针对的是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4、行政处罚以惩戒违法为目的。

        关于不正确的行政处罚,并不是必须要有人提出了行政复议行政机关才能撤销,行政机关发现行政处罚不合法的情况下,也应该主动撤销行政处罚,因为做出错误并实施错误的行政处罚的话,行政机关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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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沈阳刑事律师
        律师:赵磊【辽宁-沈阳】
        执业机构: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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