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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红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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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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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湖北黄石大贩路6号团城山大厦2栋10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朱红星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黄石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是黄石市优秀律师,朱红星律师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人正直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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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方在分居期间举债,我需要承担吗?烟台刑事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17 13:44:05来源:黄石著名律师(https://www.00086.net/zhxhsls)

        对方在分居期间举债,我需要承担吗?烟台刑事律师

              如果夫妻双方在分居期间存在财产协议,约定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债务承担等问题,债权人明知该协议存在的,那么分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双方之间并无协议,且该债务虽是以个人名义所借,但实际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比如,偿还贷款、抚养子女等,一般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该债务并非用于家庭生活所需,或者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系非法债务,比如负债方所负债务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则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条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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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黄石著名律师
        律师:朱红星【湖北-黄石】
        执业机构: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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