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15997134166
律所: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
邮箱:1310132014@qq.com
Q Q:1310132014
朱红星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黄石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是黄石市优秀律师,朱红星律师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人正直守信.
查看更多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辩护
发布时间:2024-01-08 10:48:11来源:黄石著名律师(https://www.00086.net/zhxhsls)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或者和解作出妥协认可的事实,能否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通过平等协商,依照自愿合法原则,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对一些事实不再争辩或者承认。这些为了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