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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红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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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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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湖北黄石大贩路6号团城山大厦2栋10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朱红星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黄石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是黄石市优秀律师,朱红星律师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人正直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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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什么是破坏农用地罪?

        发布时间:2021-07-26 11:33:51来源:黄石著名律师(https://www.00086.net/zhxhsls)

        网友:请问什么是破坏农用地罪?

        律师:破坏农用地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中的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构成的犯罪。刑法和司法解释中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和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构成犯罪。

        刑法和司法解释中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和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才构成犯罪,这里所指的“大量”应当认为在“数量较大”的范围之内,因此只要达到“数量较大”既可视为是“大量”毁坏。

        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七条规定如下: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耕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林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

        (一)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

        (二)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

        (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

        (四)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

        (五)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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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黄石著名律师
        律师:朱红星【湖北-黄石】
        执业机构: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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