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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红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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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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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湖北黄石大贩路6号团城山大厦2栋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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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红星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黄石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是黄石市优秀律师,朱红星律师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人正直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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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高空坠落物的责任认定如何判断是哪一方?

        发布时间:2021-07-28 10:48:28来源:黄石著名律师(https://www.00086.net/zhxhsls)

        网友:请问高空坠落物的责任认定如何判断是哪一方?

        律师:如果高空坠物来源明确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在高空坠物来源明确的情况下,侵权责任人身份明确,该坠物的责任人,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等负有监管注意义务的人,承担对物的替代责任。另外,在主观过错的认定上,高空坠物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举证责任倒置,由责任人就其没有过错进行举证,大大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压力,有利于无辜受害人的权利保护,也有利于促进责任人谨慎监管、积极防范坠落风险。

        二、高空坠物来源不明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在生活实践中,高空坠物的受害人往往更多面临的是高空坠物来源不明的情况。大多数受害人常常只能确定坠物是从某一栋楼的阳台坠下,却无法确定具体是由哪一个阳台坠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采用传统的侵权责任认定方式,那么由于侵权人身份不明,故其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以及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均无法认定,极易因此认定侵权责任不成立以致受害人无法行使求偿权,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立法规定了一种特殊的补偿责任,通过过错推定原则的采用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可能的侵权人一方,只有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住户才能免于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法定推定,一方面固然是基于公平原则对无辜受害人的倾斜保护,另一方面也可以认为是物的替代责任的一种折中。责任人对于处于其控制下的物品负有物的替代责任,传统的替代责任在主流通说中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使已尽到注意义务也不能免责。显然,这种责任对于只是具有侵权可能性的住户来说,未免过于苛责。故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既照顾到了无辜受害人的权利保护,也避免了对可能侵权人过重的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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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黄石著名律师
        律师:朱红星【湖北-黄石】
        执业机构: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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