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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红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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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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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湖北黄石大贩路6号团城山大厦2栋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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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红星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黄石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是黄石市优秀律师,朱红星律师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人正直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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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是怎么样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2-12-09 13:20:35来源:黄石著名律师(https://www.00086.net/zhxhsls)

        网友: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是怎么样规定的?

        律师:一、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是怎么样规定的?

        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情况之下,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3、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合同诈骗罪在我们国家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行为,因为我们国家除了合同诈骗罪之外,还存在着一般的诈骗罪。当然,对于这种类型的案件,在进行立案的时候需要达到一定的立案标准,一般是个人达到3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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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黄石著名律师
        律师:朱红星【湖北-黄石】
        执业机构: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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