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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红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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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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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湖北黄石大贩路6号团城山大厦2栋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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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红星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黄石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是黄石市优秀律师,朱红星律师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人正直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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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三者的相同点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12-21 09:48:35来源:黄石著名律师(https://www.00086.net/zhxhsls)

        网友: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三者的相同点有哪些?

        律师:一、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三者的相同点有哪些?

        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三者的相同点包括以下四点:

        1、存在故意犯罪过程中;

        2、存在于以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直接故意犯罪中;

        3、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4、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二、哪些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

        所谓犯罪工具,是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其中包括:

        (1)用以杀伤被害人或者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如枪弹、刀棒、毒药、绳索等;

        (2)用以破坏、分离犯罪对象物品或者破坏、排除犯罪障碍物的器械物品,如钳剪、刀斧、锯锉、爆炸物等;

        (3)专用为达到或逃离犯罪现场或进行犯罪活动的交通工具,如汽车、摩托车等;

        (4)用以排除障碍、接近犯罪对象的物品,如爬窗用的梯子或绳索等;

        (5)用以掩护犯罪实施或者湮灭罪证的物品,如作案时戴的面罩、作案后灭迹用的化学药品等。犯罪工具本身危害性和复杂性可以反映出预备行为不同的危害程度。

        所谓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寻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适合于犯罪的需要。

        2、其他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

        (1)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和被害人行踪;

        (2)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例如为实施入户盗窃而事先练习爬楼入窗技术;

        (3)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

        (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或者进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

        (5)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预定犯罪地点;

        (6)勾引、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

        (7)拟定实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侦查追踪的计划,等等。

        犯罪预备、中止与犯罪未遂是除了犯罪既遂之外的三种常见犯罪状态,任何刑事案件,法院在审理过错之中,就需要从犯罪结果来确定该案件具体犯罪状态,然后再结合刑事法律相关规定,来判处刑事责任。相比较于既遂返祖分子,此三类状态的处罚相对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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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黄石著名律师
        律师:朱红星【湖北-黄石】
        执业机构: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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