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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红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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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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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湖北黄石大贩路6号团城山大厦2栋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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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红星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黄石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是黄石市优秀律师,朱红星律师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人正直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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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犯肖像权可否报警处理?

        发布时间:2022-12-26 16:04:47来源:黄石著名律师(https://www.00086.net/zhxhsls)

        一、侵犯肖像权可否报警处理?

        侵犯肖像权已经构成违法,是可以报警的。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肖像权是公民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具体来说,肖像权就是肖像权人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的权利及禁止他人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肖像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二、不以盈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是否构成侵害肖像权?

        我国《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以往法院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往往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行为人是否经肖像人同意、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来判断是否侵害肖像权。如果侵害肖像权的成立,一定要求对使用肖像的营利为目的,显然是极大地缩小了肖像权的保护范围。现在审判实践中,即使侵权人不以营利为目的,只要存在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认定为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因此,“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决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确定侵权责任大小的重要情节。

        肖像权是公民的专有人格权,他人对肖像的使用应遵循与肖像权人的约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破坏了肖像权的专有性,具有违法性。同时,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主观上具有过错。是否使用是侵害肖像权责任构成的首要条件。此处的使用,包括一切再现公民形象的视觉艺术作品及其复制品。在此,小编以为,此处的使用并非仅限于以营利为目的,某些情况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也可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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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黄石著名律师
        律师:朱红星【湖北-黄石】
        执业机构: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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