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黄石著名律师—朱红星律师
    15997134166
    首页 律师介绍 婚姻家庭 人身损害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黄石著名律师
      • 律师信息

      • 黄石著名律师
        朱红星律师

        手机:15997134166

        律所: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

        邮箱:1310132014@qq.com

        Q Q:1310132014

        地址:湖北黄石大贩路6号团城山大厦2栋10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朱红星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黄石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是黄石市优秀律师,朱红星律师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人正直守信.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太仓律师李玉龙以案释法摔断门牙惹争议依法调解获赔偿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学生打架致伤害校调对接化矛盾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厂房买卖起纠葛三方协商止纷争
      • 太仓律师李玉龙歇业违约拒补偿 相互体谅息事端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释共用楼梯起争端亲情规劝达和解
      • 黄石著名律师房屋漏水起纠纷 诉前调解止纷争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析家犬失管伤邻人 户主依法做赔偿
      • 黄石著名律师交通事故致伤残,不厌其烦解纠纷
      • 交通肇事致人死,社区干部助调解
      • 黄石著名律师​汽车追尾索赔难,依法调处解忧愁
      15997134166
    • 当前位置:首页 >> 人身损害

        身份权和姓名权区别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12-29 16:06:13来源:黄石著名律师(https://www.00086.net/zhxhsls)

        一、身份权和姓名权区别是什么?

        身份权和姓名权区别是概念不一样。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身份权是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也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身份权并非人人都享有。身份权主要包括荣誉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以及监护权、亲属权等。

        二、姓名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姓名权的主要法律特征为:

        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

        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专有的客体,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标识,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而且也包括笔名、艺名、别号等。

        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三、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有哪些?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身份权和姓名权属于民事权利,但相较于姓名权身份权比较特殊,类似于身份权当中的荣誉权,荣誉是要靠个人去争取的,侵犯姓名权一般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而侵犯身份权,根据具体的侵权行为有可能会被判刑。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黄石著名律师

        文章来源:黄石著名律师
        律师:朱红星【湖北-黄石】
        执业机构: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15997134166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s://00086.net/zhxhsls/index.php?id=265361&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s://00086.net/zhxhsls/index.php?id=265361&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未成年肖像权侵权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 法人可以享有的人身权是哪些?: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黄石著名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黄石著名律师,朱红星律师|握法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997134166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