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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红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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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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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湖北黄石大贩路6号团城山大厦2栋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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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红星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黄石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是黄石市优秀律师,朱红星律师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人正直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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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泄露个人疫情信息怎么处罚?

        发布时间:2022-12-23 16:29:00来源:黄石著名律师(https://www.00086.net/zhxhsls)

        一、泄露个人疫情信息怎么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泄露他人个人信息的将处按照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和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情节严重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时期,出于防控传染病所需,个人必须将隐私信息向相关人员公开,这是个人基于公众健康、公共安全需要而将部分隐私权让渡给公权力。传染病防控相关人员因防控传染病所获个人信息,具有正当性,并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但是,传染病防控人员必须妥善保护他人隐私权并依法使用个人信息。否则构成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二、疫情防控期间泄露他人信息将承担什么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若泄露他人相关信息,将承担以下责任:

        1、民事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条规定,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2、行政责任。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人员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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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黄石著名律师
        律师:朱红星【湖北-黄石】
        执业机构: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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