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13908593188
律所: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邮箱:971854426@qq.com
Q Q:971854426
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查看更多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辩护
发布时间:2021-07-26 11:39:05来源:黔西南刑事辩护律师(https://www.00086.net/yzqxnxsbhls)
网友:请问犯罪的主观方面是什么?
律师: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中国刑法理论犯罪构成四大要件之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
1、犯罪故意
按照意志因素的不同表现,可以将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1)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重点提示:意志因素的不同是区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最主要的区分点。
2、犯罪过失
过失的种类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类。
(1)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重点提示:是否预见是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主要区分点。
3、无罪过事件
(1)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2)不可抗力: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联系电话:13908593188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s://00086.net/yzqxnxsbhls/index.php?id=299480&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