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握法网 时间:2023-10-19 浏览量:53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可以要求单位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吗?
秦某(女)在N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因工作需要,时常应酬、出差。秦某怀孕有先兆流产症状,无法适应此前的工作节奏和工作模式。在医生和家人的建议下,秦某向公司提供了医院开的证明,并提出想减少出差等工作。公司拒绝了其申请,认为工作量是与工资直接挂钩的,且销售岗的工作性质决定了需要经常出差,不能在其他条件均不改变的情况下单方面减轻秦某的工作量。N 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本案中,秦某身体条件确实无法适应原工作,且其有正规医院开具的证明,N公司在其怀孕期间,应为其减轻工作量或安排其能够适应的工作,且不得对其进行降薪处理。故 N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条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第一款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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