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握法网 时间:2023-10-10 浏览量:70
哪些是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5)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关联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二十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八十二条